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303民初489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雄力金属门窗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大榕***锦园5幢101号(不作为拆迁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14TA4P。
经营者:***,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渭石沿河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1310-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584613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雄力金属门窗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雄力金属门窗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雄力金属门窗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