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683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