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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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8072号
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G9LQ8G。
法定代表人:李菊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05863269。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钟志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