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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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3元,减半收取1566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