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3元,减半收取1566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