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钢管租赁站、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新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196号三楼朝东一间。 经营者:***,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新城**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9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