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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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63926303U。
投资人:***,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05863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上诉人舟山市定***新墙体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