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753号之一 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8号中浪国际大厦D座701室江海科创35号。 法定代表人:楮德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旱女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