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05863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7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