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05863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7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