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恒颐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恒颐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9执费38号之一
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颐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胡霞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恒颐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胡霞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8684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费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