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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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4633号
原告:***,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元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
第三人:陈立部,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立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胭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瑶
代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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