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9执106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颐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胡霞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106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