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3887号
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海路888号永和大厦A座418室,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C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南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60265室。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子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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