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唐迪东,该经合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37613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审期间提出反诉后,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设计工程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受理了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反诉,对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反诉请求第一项确认案涉《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对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鉴定申请未以准许不妥,案涉工程如存在质量问题则直接影响到本案工程款的支付金额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市富阳区***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一文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