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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振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XXX。
法定代表人:郑力钢。
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XXX。
法定代表人:陈志东。
申请执行人三门振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振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振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767999.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货款2767999.41元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70元,申请执行费300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股权和有价证券。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29处)系列不动产,上述不动产首查封法院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已送达参与分配函。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东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东作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的决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门装饰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4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胡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