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破27号之二

申请人: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宣告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11月25日,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系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制作,分配金额、分配顺位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管理人经充分调查,现阶段未发现债务人有除《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外的其他财产。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认可《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