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8270号
原告: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张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怒威,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育才路文化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宣长生。
诉讼代表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冯坚,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边题,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次坞镇政府)与被告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森泰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据被告森泰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边题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坞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汤英、寿怒威、被告森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边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次坞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442132.74元为破产债权;2.确认该破产债权为职工债权,应当按照第一顺序受偿。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份,森泰公司承建诸暨市耀峰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峰机电)厂房,因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森泰公司委托次坞镇政府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次坞镇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1月26日、3月20日分4次先后垫付916100元、19600元、3032.74元、3400元,合计垫付942132.74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442132.74元。2019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森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原告得知该消息后,随即申报债权,但未被确认。故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森泰公司辩称:1.次坞镇政府以无因管理为由主张为森泰公司垫付耀峰机电厂房项目民工工资并欠付442132.74元,无事实依据。耀峰机电虽与森泰公司有就厂房项目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工程并非森泰公司实际实施,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边题。边题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已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81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准许边题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审计确定案涉厂房项目工程造价。因该厂房项目由边题组织人工、材料、机械实施并完成,项目所涉民工均只与边题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次坞镇政府即便认为存在无因管理,其无因管理的对象也为实际施工人边题。2.次坞镇政府提交的森泰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不能作为次坞镇政府主张对森泰公司有无因管理或其他垫付法律关系的依据。该承诺书的内容为同意耀峰公司将工程款汇入次坞镇政府账号并同意次坞镇政府在收到的款项内向参与该项目的民工支付民工工资,并未同意或要求次坞镇政府自己垫付款项,更无从次坞镇政府处借款并委托其处理民工工资事项。承诺书的内容是确定的,如果讲次坞镇政府依该承诺与森泰公司存在无因管理关系,因森泰公司的真实意思限于由次坞镇政府在收到款项范围内代付民工工资,次坞镇政府在该真实意思范围内不会发生垫付。另外,森泰公司和次坞镇政府处置民工工资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森泰公司不是次坞镇政府处置民工事项的直接受益人或直接关联方。从垫付民工工资角度而言,次坞镇政府主张无因管理是缺乏必要要件的。就次坞镇政府主张的无因管理事项,森泰公司已追加了实际施工人边题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森泰公司认为,边题才是次坞镇政府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务人。管理人因此对其申报之债权不予确认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3.即便次坞镇政府主张的无因管理成立,其垫付款项构成无因管理,则也不能确认为职工债权。该垫付关系发生在森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是普通债权。
边题述称:2014年3月19日,耀峰机电因新建厂房需要,与森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718万元。同日,森泰公司与边题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森泰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边题施工。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至今尚欠边题工程款四百余万元),导致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至2017年1月,临近春节时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次坞镇政府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和维稳需要,经与建设单位和森泰公司协商,同意委托次坞镇政府处置部分民工工资,并由森泰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书。现经了解核实,案涉款项确系用于支付案涉工程民工工资。但边题与次坞镇政府之间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非无因管理对象,森泰公司才是次坞镇政府垫付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或关联方。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次坞镇政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承诺书、委托书、明细账、欠薪垫付清单、民工收款收据及承诺书、民事裁定书及不予确认债权告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据森泰公司的要求出示了(2019)浙0681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或无实质性异议。现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各所主张的异议是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影响其本身的证明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耀峰机电因新建厂房需要与森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森泰公司承建耀峰机电厂房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71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日,边题与森泰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森泰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边题施工。上述工程于2016年6月2日完成竣工验收。因森泰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泥工、木工、水电粉刷等班组的工资,以致发生讨薪事件。2017年1月,次坞镇政府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与森泰公司协商,由发包方耀峰机电将工程款汇入次坞镇政府,由次坞镇政府代为森泰公司支付上述民工工资。2017年1月13日,耀峰机电汇入次坞镇政府款项50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后次坞镇政府除了代为支付50万元后,另行垫付民工工资款共计442132.74元。
森泰公司于2011年9月注册成立。2019年7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森泰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森泰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间,次坞镇政府就垫付的工资款441232.74元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森泰公司从建设单位耀峰机电承包了厂房建设工程,又将工程再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边题,由边题组织招用劳动者施工完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森泰公司应对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且在本案中,森泰公司也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工资款。故本案中,次坞镇政府要求确认其垫付的工资款为破产债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次坞镇政府垫付的工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法[2018]53号)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以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次坞镇政府垫付用于森泰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款项442132.74元应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据此,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对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工资债权442132.74元。
案件受理费7932元,由诸暨市森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启杰
审 判 员 许诸德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