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滨海天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债权分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津海法执字第211-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咀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天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305号。
债权人: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海中路964号和润金樽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津海法执字第21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3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天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港龙1”轮,所得价款人民币3810000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人民币2214448.5元,现存人民币1595551.5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登记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性质属于船舶留置权,数额为人民币1776413元;
二、债权人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性质属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数额为人民币173579531.38元及利息、违约金。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受偿人民币1545551.5元;
二、债权人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受偿人民币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港龙1”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