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3979号
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30幢一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307789616K。
法定代表人:周丽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豪,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大洞岙庆丰路7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94358409K。
法定代表人:赵阳,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7元,减半收取5344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建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