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902民初720号

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30幢一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丽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大洞岙庆丰路75B。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顺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佑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佑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982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共计1446456元。直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才付清货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大润公司未答辩。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乙方按甲方的需要及工程进度销售给甲方各种型号、规格钢材,销货时间自2017年5月26日起,具体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时间以每次送货单上注明(需经甲方确认)的为准,孙宾为签收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每次销售给甲方的各种型号、规格钢材单价,以“我的钢材网”(××)所公布的宁波市场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格行情相应的品牌品种指导价为准,另加固定运杂费40元/吨作为执行结算单价。3.甲方按月结算钢材货款,计算周期为30天,每月25日为结算期,对双方签收确认的运送单进行对账,核实并确认结算数量,支付期为结算后十五日内(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6%),逾期支付,每月按逾期支付总额的1.2%支付利息,同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4.甲方与乙方结算钢材货款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否则乙方不予承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的落款时间为空白,未填写。

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署《结算单》(18年6月份),载明总金额为176176.16元。2018年8月7日,双方签署结算单(18年7月份),载明总金额为181574.46元。2018年9月22日,双方签署结算单(18年8月份),载明总金额为295147.68元。2018年10月14日,双方签署结算单(18年9月份),载明总金额为524775.91元。2018年12月6日,双方签署结算单(18年11月份),载明总金额为268781.81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57750.62元(176176.16+181574.46)。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8870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虽已向原告付清了货款,但其支付货款的时间较之合同约定有迟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过程如下:1.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为结算后十五日内。根据双方的结算情况,被告的付款时间应为:(1)176176.16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前;(2)181574.46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前;(3)295147.68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前;(4)524775.91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前;(5)268781.81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前。2.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合理范围内。按前述应付款时间及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应付违约金总额为147641元,具体如下:(1)176176.16元货款,迟延履行77天。(2)181574.46元货款,迟延履行35天。(3)295147.68元货款,迟延履行108天。(4)524775.91元货款,其中4852.32元部分未迟延履行;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305天,迟延履行的货款金额为519923.59元;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108天,迟延履行的货款金额为419923.59元;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34天,迟延履行的货款金额为219923.59元。(5)268781.81元货款,迟延履行394天。原告超出147641元部分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764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元,由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49元,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钧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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