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8957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大洞岙庆丰路7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9435840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淑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0年3月至2021年期间,大润公司向案外人***、***、***、**承租挖机。为此,大润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租赁费合计531314元,大润公司已支付395000元,尚欠136314元未付。此后在催讨过程中,大润公司又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付款说明》一份,承诺分三期付清拖欠的租赁费,但大润公司仅支付36314元,剩余租赁费100000元至今未付。2022年10月16日,***、***、***、**将上述100000元债权转让给***。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大润公司支付***租赁费1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大润公司承担。 被告大润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算单、***、《付款说明》及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大润公司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大润公司承租挖机后理应按约支付租赁费,但其未能按约付清,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100000元租赁费的民事责任。***经债权转让后取得上述租赁费的债权,故其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大润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姚淑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