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1740号
申请人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40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另应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2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业,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淘宝、银行、房产信息,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已抵押并动态查封,其中两套房产另案处理中,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微信平台曝光,其他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4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1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