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姜慧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诉讼代表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章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於正伟,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浙江富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众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乐海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命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62元,减半收取26181元,由上诉人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乐海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王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