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新双飞玻纤织造厂与兰溪市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5923号
原告:兰溪市新双飞玻纤织造厂,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下郭村东北馒头山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6443。
法定代表人:樊德拯。
被告:兰溪市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508号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新双飞玻纤织造厂诉被告兰溪市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新双飞玻纤织造厂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