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孟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2民初1548号
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白云源路1018号中艺锦绣名都B2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孟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钱雨楼。
被告: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孟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