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4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65631.7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965631.75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永梅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