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方前村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上诉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0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上诉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