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

余某某超五金厂、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26民初545号 原告:余***超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U95EX5。 经营者:***,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1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余***超五金厂为与被告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超五金厂、被告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云建设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超五金厂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1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018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为4739.29元),以上暂合计为106559.2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23年2月2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7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起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订购螺丝、螺母、接头、U型卡等五金配件,原告均按***订单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由***方签收送货单9份,总金额为177920元。原告按照***的要求向大云建设公司开具了70725元的发票,大云建设公司均已支付。截至2023年2月28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7195元。 被告***答辩称:我与大云建设公司之间系分包关系,和公司的项目部签署了分包合同,平时都是与大云建设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联系。我组建了一个班组专门做钢管脚手架,材料是我向原告购买的,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对欠付货款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均无异议,送货单上签字的“**连”是我妻子,“***”是我班组里的人。部分钱让原告开票由大云建设公司支付了,大云建设公司给我结工程款时会把支付的材料款扣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螺丝、螺母、接头、U型卡等五金配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由***、**连、***签收送货单9份,总金额177920元。现原告已收到货款70725元,尚欠货款107195元。 本院认为,原告余***超五金厂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超五金厂货款1071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