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特55号
申请人:***,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鼓扬镇摆茶村蛮磨组。
申请人:***,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鼓扬镇三台村蛮磨组47号。
申请人:***,男,200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鼓扬镇三台村蛮磨组47号。
申请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方前村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80206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中兴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2年10月21日经西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关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300000元;
2、上述款项分期支付,第一期1000000元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第二期300000元于2022年11月20日支付(必须提供***的火化证明),由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转出,全部转入***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西店支行,账号:397530004********;
三、***、***、***积极配合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工亡认定及保险理赔事宜,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赔款与***家属无关;
四、支付完成后,***、***、***与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本次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经宁海县西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