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610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厉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洪建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价款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0元,合计人民币2562元,由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碧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