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1964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
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洪建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55元,合计1580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鲁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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