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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撤1号
原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泉,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总经理。
被告:杭州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洋富潭路50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原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德市玖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纲强
人民陪审员金霞
人民陪审员杨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