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俊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彪哥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俊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82号

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红卫组徐家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吴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连,杭州市余杭区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3-11、3-12室。

法定代表人:唐月平。

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