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9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4)甬余执民字第397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集贸市场7、8号(含室内固定装修)、20号、2××号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集贸市场7、8号(含室内固定装修)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马渚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第16180号];
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集贸市场20、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马渚镇字第××、A1019814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第16181、16179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卢斌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