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异153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
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20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2014年12月4日,工商银行余姚支行根据(2014)甬余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甬余执民字第397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8年4月4日第9版)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债权余额为5500000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余姚支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余姚市荣欣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余姚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4)甬余执民字第39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姚建林******
审判员卢斌******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