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旭弘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9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