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椒执民字第271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1159-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台民终字第004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36的存款人民币8591739.1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