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4621.96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有存款,金额594621.96元,已办理冻结手续,但该笔存款已办理质押,暂无法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浙3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