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旭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51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第****-2。

法定代表人:沈董炳。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若兰

书 记 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