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51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第****-2。
法定代表人:沈董炳。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若兰
书 记 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