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钱家桥村洪浜6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担保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禾家苑49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1执26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