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钱家桥村洪浜6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担保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禾家苑49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1执26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