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材料款97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但系轮候,本院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牌号为×××车辆。截止2023年8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7600元,本案执行费136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1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