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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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893839.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875元(自2022年8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支付鉴定费247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支付执行申请费11745元、诉讼费61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扣押。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09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故上述款项已提存处理。截至2023年5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