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民字第185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被告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现被执行人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权证号为绍房权证平水字第××、01××39的房产尚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8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