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88号
原告应幸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国。
被告***。
被告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应幸高与被告***、***、***、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宇公司)、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槟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幸高诉称:2014年7月1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据1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由原告将该借款汇至被告***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62×××96的账户内,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5分计付。并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借款由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嗣后,原告将上述借款汇至被告***的银行账户。现各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财产保全保证金1万元、代理费4.5万元、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5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请中要求支付财产保全保证金1万元、代理费4.5万元。
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借款事实及借据约定与原告诉称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五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据中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围,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中,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在借据保证人一栏签名及盖章,且借据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已作明确约定,故被告***、***、置宇公司、香槟湾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应幸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不超过年息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应幸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3元,由原告应幸高负担518元,由被告***、***、***、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49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19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小丽
代理审判员董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