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7民初2898号
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64856Y。
法定代表人:李海贵,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义纯,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娄义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义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99号《仲裁裁决书》,并判决驳回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请求。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签收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99号《仲裁裁决书》,其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6年9月4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并写明: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其理由如下:1、原告与开发商订立的施工合同虽然写明工程名称为“部分环境工程”,但是施工合同中写明的具体承包范围为“部分环境的土建工程”,不含环境工程。2、被告提供劳务并发生受伤安全事故的环境工程,是由其他第三方向开发商承包施工,与原告无关联。3、原告与被告不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上列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和被告在争议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和法律支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娄义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北城华府二期26号楼B区、3、8、12、20号楼工程及二期部分环境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建(含平基土石方)、水电、消防安装;承包范围为:对26号楼B区、3、8、12、20号楼工程及二期部分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按设计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签证单等明确的范围承包,对消防分项安装工程由承包人(总承包方)另行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2015年11月16日,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春钧花木园艺场签订了《合川北城华府二期工程苗木购买及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合川北城华府项目二期环境需栽种的苗木向乙方即重庆春钧花木园艺场购买,并由乙方负责种植及负责与此相关一切事务和工作。苗木购买及种植合同第四条双方责任义务中第(二)款第2、3项约定:对乙方指派到北城华府项目进行苗木种植的工人,乙方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在乙方供货或种植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人员和其他第三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伤害、死亡),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全部承担。
被告娄义纯于2016年9月4日起到余剩负责的重庆市合川区北城华府绿化项目从事绿化工作。2016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娄义纯在从车上下绿化树时被突然启动的车子甩到地面受伤。娄义纯受伤后,经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冈上下肌、三角肌、肩胛下肌损伤;肌腱部分撕裂等……。现娄义纯经治疗已出院。
2018年1月25日,娄义纯以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16年9月4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3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9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16年9月4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作出后,2018年3月20日,余剩作为甲方与娄义纯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解决娄义纯因工负伤一次性待遇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0元。第四条约定:乙方确认:(1)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始没有雇佣乙方从事上列北城华府绿化项目的劳务,乙方不要求按照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99号)《仲裁裁决书》向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该裁决的错误由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纠正,(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给乙方应视为是甲方根据上列北城华府绿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委托授权所为,乙方保证不再要求上列北城华府绿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及本条约定,乙方同意双倍向甲方返还本协议约定收取的款项。工伤一次性待遇协议书签订后,余剩于当日向被告娄义纯转款支付了58000元的工伤赔偿款。
2018年3月26日,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关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川北城华府二期工程苗木购买及种植合同》、《关于解决娄义纯因工负伤一次性待遇协议书》、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北城华府二期26号楼B区、3、8、12、20号楼工程及二期部分环境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发包的内容仅包含环境工程的土建、水电、消防安装部分,并不包含绿化工程。而该项目的苗木购买及种植工程,重庆劲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给了其他公司。被告娄义纯在从事绿化工作时受伤,其提供的劳务并不是原告承包的工程范围。在被告娄义纯与余剩签订的“因工负伤一次性待遇协议书”中,被告娄义纯自己确认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始没有雇佣其从事北城华府绿化项目的劳务。被告娄义纯要求确认其与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4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娄义纯之间从2016年9月4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鸿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