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5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翠竹公司尚结欠闵联公司工程款750万元,该款由翠竹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闵联公司支付150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闵联公司支付600万元。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闵联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总额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翠竹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50万元。案件受理费32150元,由翠竹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法终结结案。后因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翠竹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00万元,该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与被执行人翠竹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翠竹公司确认结欠闵联公司450万元。二、付款期限:翠竹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闵联公司450万元。三、如翠竹公司按期付款完毕,则本案了结。如翠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自觉付款,闵联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按(2019)苏020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执行。本案执行费7.255万元已在(2019)苏0205执2348号案件中收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翠竹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翠竹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