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5执23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联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翠竹公司尚结欠闵联公司工程款750万元,该款由翠竹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闵联公司支付150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闵联公司支付600万元。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闵联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总额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翠竹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50万元。案件受理费32150元,由翠竹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翠竹公司未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与被执行人翠竹公司于2020年1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翠竹公司确认结欠闵联公司830万元。二、付款期限:翠竹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230万元(已履行);于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7月13日前支付400万元。三、如翠竹公司按期付款完毕,则本案了结。如翠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自觉付款,闵联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按(2019)苏020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执行。四、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翠竹公司2020年7月13日前需支付的4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翠竹公司未履行该400万元还款义务,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债务加入,承担400万元的还款责任。五、本案执行费7.255万元(已履行),由翠竹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与被执行人翠竹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执2348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如被执行人翠竹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闵联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文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丁建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