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与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初434号
原告: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漾濞县苍山西镇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532922MA6LWCPA59。
经营者:宾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漾濞县苍山西镇枳村。
被告: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麻园**云南艺术学院附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17262R。
法定代表人:陈俊羽,总经理。
原告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漾濞俊逸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罗耀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德荣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