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2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麻园9号云南艺术学院附中内。
法定代表人:陈俊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好光,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昆明市西山区意林路云石大厦。
被执行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158236556XT。
所在地: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星乐山水苑。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本院在执行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指定我院执行,执行标的14671801.29元。我院立案执行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当事人申请抵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1民终7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6000000元)的执行,抵销执行款6000000元。我院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拍卖流拍后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用房产抵扣部分工程款,2020年6月网签了价值7226890.16元的房产在申请执行人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经核实,被执行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情况为:2017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物抵债抵扣本案工程款6187786元,即2017年4月14日网签的价值4747160元的房产和2018年9月21日网签的价值1440626元的房产抵扣部分工程款;2018年双方自行协议用车辆抵扣工程款180000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云0102执198号案件,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6000000元,应当事人请求2020年5月抵销案件执行,抵销款项6000000元。前述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9594676.16元。因双方当事人对抵销6000000元执行的时间起点和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计算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抵销执行的6000000元(返还不当得利),是其2014年4月支付给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应当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扣除后再计算相应费用。该判决内容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4671801.29元、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进行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云南昌盛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1民终7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扣除。返还不当得利6000000元一案,昆明中院的判决书中列明属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因没有扣减故应返还。本院认为,如该6000000元不在2016年5月20日起扣减后再计算相应费用,涉及该部分被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仍然属于不当得利,故应在2016年5月20起扣减不当得利部分后继续执行不足款项。因涉案房产无相关权证,依法不宜直接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处理,继续查封涉案房产并已向当事人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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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泽树
审判员 李书清
审判员 季晓良
二〇二〇年二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