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930民初60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住绥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点苍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宜宾市屏山县。
被告:令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呈贡县。
被告: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782470142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号云南艺术学院附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令顺、云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令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