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02民初400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沾益区人,住云南省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生,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唐修国,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52445。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5幢13层1303室。
原告**华诉被告***、唐修国、***、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